我國調整部分商品進口關(guan) 稅
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國將對850餘(yu) 項商品實施低於(yu) 最惠國稅率的進口暫定稅率。
其中,為(wei) 更好滿足人民生活需要,適度增加國內(nei) 相對緊缺或具有國外特色的日用消費品進口,新增或降低凍豬肉、冷凍鱷梨、非冷凍橙汁等商品進口暫定稅率;為(wei) 降低用藥成本,促進新藥生產(chan) ,對用於(yu) 治療哮喘的生物堿類藥品和生產(chan) 新型糖尿病治療藥品的原料實施零關(guan) 稅;為(wei) 擴大先進技術、設備和零部件進口,支持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發展,新增或降低半導體(ti) 檢測分選編帶機、高壓渦輪間隙控製閥門、自動變速箱用液力變矩器和鋁閥芯、铌鐵、多元件集成電路存儲(chu) 器、大軸膠片原料、光刻膠用分散液、培養(yang) 基等商品進口暫定稅率;為(wei) 鼓勵國內(nei) 有需求的資源性產(chan) 品進口,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紙製品進口暫定稅率。
為(wei) 推進貿易與(yu) 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全麵禁止進口環境危害大、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的固體(ti) 廢物的有關(guan) 精神,與(yu) 進口廢物管理目錄的調整時間相銜接,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鎢廢碎料和铌廢碎料2種商品進口暫定稅率,恢複執行最惠國稅率。
為(wei) 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構建麵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實施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根據我國與(yu) 有關(guan) 國家或地區簽訂的自貿協定或優(you) 惠貿易安排,2020年我國將繼續對原產(chan) 於(yu) 23個(ge) 國家或地區的部分商品實施協定稅率。其中,進一步降稅的有中國與(yu) 新西蘭(lan) 、秘魯、哥斯達黎加、瑞士、冰島、新加坡、澳大利亞(ya) 、韓國、格魯吉亞(ya) 、智利、巴基斯坦自貿協定以及亞(ya) 太貿易協定。2020年,繼續對與(yu) 我國建交並完成換文手續的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特惠稅率,並根據聯合國最不發達國家名單和我國過渡期安排,調整特惠稅率適用國別。
2020年7月1日起,我國還將對176項信息技術產(chan) 品的最惠國稅率實施第五步降稅,同時與(yu) 此相銜接,相應調整其中部分信息技術產(chan) 品的進口暫定稅率。
綜試區跨境電商應稅所得率統一確定為(wei) 4%
2020年1月1日起,《關(guan) 於(yu) 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ye) 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36號)將正式實施。
一、綜試區內(nei) 的跨境電商企業(ye)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ye) 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注冊(ce) ,並在注冊(ce) 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台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jia) 、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guan) 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二、綜試區內(nei) 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ye) 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並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e) 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稅務機關(guan) 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及時完成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ye) 核定征收企業(ye) 所得稅的鑒定工作。
四、綜試區內(nei) 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ye) 符合小型微利企業(ye) 優(you) 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ye) 所得稅優(you) 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e) 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you) 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ye) ,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ye) 。
調整優(you) 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
根據海關(guan) 總署2019年第178號公告:為(wei) 進一步優(you) 化營商環境,便利優(you) 惠貿易協定項下自海關(guan) 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以下統稱“區域(場所)”)內(nei) 銷貨物享受優(you) 惠關(guan) 稅待遇,海關(guan) 總署決(jue) 定調整優(you) 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 區域(場所)貨物申報要求。現將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於(yu) 出區域(場所)內(nei) 銷時申請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進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在貨物從(cong) 境外入區域(場所)時,其收貨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統稱“進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進出口貨物報關(guan) 單填製規範》中有關(guan) 優(you) 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填製要求(以下簡稱“優(you) 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guan) 單填製要求”)填報進口報關(guan) 單或者進境備案清單。
二、上述貨物出區域(場所)內(nei) 銷時,進口人應按照優(you) 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guan) 單填製要求填報進口報關(guan) 單,並可自行選擇“通關(guan) 無紙化”或“有紙報關(guan) ”方式申報原產(chan) 地單證。選擇“通關(guan) 無紙化”方式申報的,進口人應當按照海關(guan) 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附件規定辦理;選擇“有紙報關(guan) ”方式申報的,進口人應按現行規定提交紙質原產(chan) 地證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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