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最新加入國際海事組織(IMO)的《香港船舶安全及環保回收公約》的國家。
德國水道和航運總幹事Reinhard Klingen於(yu) 7月16日在IMO總部會(hui) 見了IMO秘書(shu) 長Kitack Lim,並交存加入書(shu) 。
德國的加入標誌著作為(wei) “公約”生效的三個(ge) 條件中的第一個(ge) 條件所要求的15個(ge) 國家中已完成13個(ge) 締約國家。這13個(ge) 國家占世界商船運輸噸位的29.42% ,僅(jin) 比滿足香港公約第二條件所需的總量少10.58%。第三個(ge) 也是最後一個(ge) 條件要求已批準或加入“公約”的國家的最大年度船舶回收總量至少占其聯合船隊總噸位的3%。
當四個(ge) 剩餘(yu) 的主要船舶回收國家中的兩(liang) 個(ge) ,印度,孟加拉國,中國或巴基斯坦加入時,將滿足第三個(ge) 條件。
十年前,國際海事組織成員國通過了《香港公約》,其目標是確保“船舶在其使用壽命結束後回收時不會(hui) 對人類健康和安全構成任何不必要的風險,或根據該條約,要求回收的船舶需要攜帶特定於(yu) 每艘船的危險材料清單。船舶回收場需要提供船舶回收計劃,具體(ti) 說明每艘船的回收方式,具體(ti) 取決(jue) 於(yu) 其詳情和庫存。
GMS非執行董事兼國際海事組織船舶回收部門負責人Nikos Mikelis博士說:“隨著德國的加入,過去六個(ge) 月中有七個(ge) 國家加入了該公約。通過九年的時間,航運國家已經認識到了需要盡快實施“公約”生效的必要性,這也反映了自今年年初以來對歐洲區域船舶回收管理條例執法的日益關(guan) 注。
“現在剩下的問題仍然是兩(liang) 個(ge) 主要的船舶回收國家在船舶回收行業(ye) 在統一的全球監管製度下運作之前也需要加入《香港公約》。印度的大部分回收場都投資於(yu) 基礎設施,培訓和工作程序,並且已經得到IACS船級社認證符合香港公約,現在是公約生效的關(guan) 鍵時刻。”
另外如果中國也加入該公約,將增加其船隊數量,占全球船隊的3.8%。如果香港要與(yu) 中國同時加入,這將增加世界船隊的8.8%,這將滿足第二個(ge) 條件。此外,盡管中國從(cong) 2019年初開始禁止進口船舶進行回收利用,但從(cong) 2012年到2013年,它仍然擁有大量的傳(chuan) 統回收能力,並將持續到2022年才開始減產(chan) 。目前,這種能力足以滿足第三個(ge) 條件,並使“公約”在此後24個(ge) 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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