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guan) 單位:
為(wei) 深入貫徹落實國家促進中小企業(ye) 發展和鼓勵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平台不斷提高集聚服務資源的能力、完善服務功能,促進中小企業(ye) 創業(ye) 創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e) 促進法》、《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ye) 發展促進條例》、《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guan) 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製定了《深圳市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
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深圳市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 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ye) 促進法》有關(guan) 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業(ye) 公共服務體(ti) 係建設,引導、推動公共服務平台規範建設,提升我市中小微企業(ye) 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企業(ye) 〔2017〕156號),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以下簡稱示範平台)的認定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示範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市經貿信息委)認定,具有開放性、資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圍繞大眾(zhong) 創業(ye) 、萬(wan) 眾(zhong) 創新,以需求為(wei) 導向,為(wei) 中小微企業(ye) 提供公共信息、技術支撐、信息化應用、創業(ye) 創新幫扶、人才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範、業(ye) 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麵廣,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服務平台。
示範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ye) 服務機構、社會(hui) 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於(yu) 互聯網等麵向中小企業(ye) 提供創業(ye) 創新服務的企業(ye) 。
第三條 市經貿信息委負責示範平台的規劃、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
市經貿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業(ye) 服務署(以下簡稱市中小企業(ye) 服務署)開展具體(ti) 事務性工作。
第四條 示範平台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願原則,對認定的示範平台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示範平台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深圳市注冊(ce) (或在深汕特別合作區注冊(ce) )並運營兩(liang) 年以上,財務狀況良好,上年末資產(chan) 總額不低於(yu) 300萬(wan) 元, 上年度服務收入不低於(yu) 500萬(wan) 元。
(二)服務業(ye) 績突出。近兩(liang) 年服務企業(ye) 數量穩步增長,在專(zhuan) 業(ye) 服務領域或區域內(nei) 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上年服務中小企業(ye) 數量不少於(yu) 150家,其中服務小型微型企業(ye) 數量占比不低於(yu) 60%,用戶滿意度85%以上。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相應的服務設施;有組織帶動社會(hui) 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製度,規範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ye) 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you) 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於(yu) 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五)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有豐(feng) 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cong) 事為(wei) 中小企業(ye) 服務的人員不少於(yu) 20人,其中大專(zhuan) 及以上學曆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zhuan) 業(ye) 人員的比例占85%以上。
第六條 示範平台除滿足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綜合信息服務。為(wei) 中小微企業(ye) 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財稅、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國際化交流合作等公共信息服務。
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於(yu) 中小微企業(ye) 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係統;具有功能較為(wei) 完善的信息數據庫、信息管理係統和開放的在線信息服務係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服務企業(ye) 數量50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guan) 服務活動20次以上, 結合政府扶持政策,每年開展政策宣講3次以上。
(二)技術支撐服務。圍繞我市重點產(chan) 業(ye) ,為(wei) 中小微企業(ye) 提供製造業(ye) 升級、現代物流供應鏈服務、工業(ye) 設計等生產(chan) 性服務,提供解決(jue) 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製和技術評價(jia) 、技術開發、技術轉移、設備共享、知識產(chan) 權、品牌建設、產(chan) 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等技術服務。
須具備相應的技術支撐服務的人員、硬件設施和服務能力;年開展技術服務活動10次以上。其中,工業(ye) 設計服務申報單位,近兩(liang) 年需至少獲得過一次國際性工業(ye) 設計大獎,或至少有一位高級工業(ye) 設計師;檢驗檢測服務申報單位,需具有經認證的檢驗檢測資質或資格。
(三)信息化應用服務。通過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運營支撐,為(wei) 中小微企業(ye) 實現信息化提供谘詢、係統應用、信息維護與(yu) 升級等信息應用服務。
服務效果良好,在線客戶累計200家以上,其中小微企業(ye) 占比不低於(yu) 80%;有可靠性高、高速接入的光纖線路及足夠的網絡帶寬,網絡聯通率在99.9%以上;係統運行穩定、故障率低,能提供7x24小時全天候網絡係統管理維護與(yu) 技術支持,以保證係統的正常工作;有隨時對客戶應用的係統進行流量及性能監控的能力,保證客戶應用的效果。
(四)創業(ye) 創新幫扶服務。為(wei) 創業(ye) 者、創辦3年內(nei) 的小企業(ye) 提供創業(ye) 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投融資顧問等創業(ye) 服務;為(wei) 中小企業(ye) 提供戰略、人力資源、流程改造、營銷與(yu) 商業(ye) 模式創新、創新管理等創新服務。
具有較強的創業(ye) 創新輔導綜合服務能力。建有創業(ye) 創新項目庫、創業(ye) 創新指南、創業(ye) 創新服務熱線,或建有創業(ye) 創新服務信息平台;有明確的服務宗旨和服務流程,年服務中小微企業(ye) 或創業(ye) 者150家(人)以上且成效顯著,天津港物流信息 ,年開展各類創業(ye) 創新幫扶活動(專(zhuan) 項服務案例)8次以上。
(五)人才培訓服務。為(wei) 中小微企業(ye) 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投融資、風險防範、技術和創業(ye) 創新等領域培訓服務。
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jia) 機製,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在實施市中小企業(ye) 產(chan) 業(ye) 緊缺人才培訓計劃過程中成效突出者優(you) 先。提供職業(ye) 資格、職業(ye) 技能培訓的,需取得相應的辦學資質。
(六)融資服務。為(wei) 中小微企業(ye) 提供投融資信息、融資撮合、融資擔保等服務。
具備功能完善的投融資信息的收集、分析、評價(jia) 和發布係統,具有開放的線上線下服務功能;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ye) 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10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ye) 融資總額8億(yi) 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持有有效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資產(chan) 總額不低於(yu) 3億(yi) 元,年新增中小微企業(ye) 融資擔保額30億(yi) 元以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申請報告;
(二)法人證書(shu) 或企業(ye) 工商營業(ye) 執照、組織結構代碼證
複印件(營業(ye) 執照印有“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的,可免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zhuan) 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企業(ye) 人員社保清單(社保局自助打印)及主要服務人員學曆證明;
(五)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複印件(房產(chan) 證、租賃合同);
(六)組織帶動社會(hui) 服務資源的能力證明(合作協議);
(七)開展相關(guan) 服務活動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
(八)開展相關(guan) 服務的資格(資質、體(ti) 係認證)、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複印件);
(九)獲得國家、省、市有關(guan) 政府部門頒發榮譽數及政府資助證明(證書(shu) 、批複文件);
(十)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
(十一)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八條 市中小企業(ye) 服務署發布申報通知,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單位的辦公場所、服務設施現場核查。
第九條 市中小企業(ye) 服務署可以組織專(zhuan) 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第十條 市中小企業(ye) 服務署根據現場核查、專(zhuan) 家評審結果,結合產(chan) 業(ye) 政策進行綜合評定,擇優(you) 確定擬認定名單。擬認定名單經市經貿信息委審定後,向社會(hui) 公示1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公布。
第四章 認定扶持
第十一條 對審定合格的示範平台授予“深圳市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牌匾,擇優(you) 推薦申請省、國家中小企業(ye) 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第十二條 對示範平台進行宣傳(chuan) ,提升示範平台社會(hui) 形象;組織推動示範平台服務機構與(yu) 中小微企業(ye) 服務對接。
第十三條 市民營及中小企業(ye) 發展專(zhuan) 項資金對示範平台進行獎勵(已獲得市區兩(liang) 級財政資助的平台除外)。對獲得市級示範平台稱號或經市中小企業(ye) 服務署推薦獲得省級示範平台稱號的,給予50萬(wan) 元獎勵;對經市中小企業(ye) 服務署推薦獲得國家級示範平台稱號的,在省市級獎勵的基礎上增加30萬(wan) 元獎勵。
第十四條 支持國家級技術類示範平台申報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資格,享受有關(guan) 稅收優(you) 惠政策。
第五章 認定管理
第十五條 示範平台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hui) 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wei) 中小微企業(ye) 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及時反映發展動態和企業(ye) 服務情況,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hui) 的監督。示範平台每年2月底前提交上年度服務工作總結。
第十六條 市經貿信息委負責對示範平台的管理,委托市中小企業(ye) 服務署負責對示範平台做好服務和指導,對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定期檢查,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zhuan) 家不定期對示範平台的服務情況進行測評。
第三方機構在評審、測評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yu) 參評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wei) 並出具相關(guan) 報告的,取消其評審、測評資格,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同時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guan) 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guan) 處理。
第十七條 示範平台每年認定一次,認定資格有效期為(wei) 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
第十八條 如存在以下情況之一,對示範平台認定申報不予受理,北京郵政物流 ,對已獲得的示範平台稱號予以撤銷:
(一)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被市財政部門列入專(zhuan) 項資金申報使用失信提示名單,或被相關(guan) 部門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三)深圳信用網上存在被財政、海關(guan) 、工商、稅務、安監、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年內(nei) 單筆5萬(wan) 元、3年內(nei) 單筆50萬(wan) 元以上罰款記錄。
(四)3年內(nei) 存在被處予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記錄。
(五)由於(yu) 技術或管理原因發生重大質量、生產(chan) 安全、環境安全事故的。
(六)經檢查或測評不合格的。
(七)被中小微企業(ye) 投訴侵犯合法權益且被認定屬實,累計達到5次以上的。
第十九條 被撤銷示範平台稱號的,三年內(nei) 不得再申報示範平台認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經貿信息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jin) 為(wei) 傳(chuan) 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係我們(men) 修改或刪除,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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