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將貨物托運給客戶,哪想貨物在物流公司的倉(cang) 庫被燒毀,由於(yu) 沒有保價(jia) ,物流公司隻願意按運費的10倍賠償(chang) 。老板起訴到法院,要求按貨物實際價(jia) 值賠償(chang) ,這可能嗎?日前,法院一審二審都支持了他的訴求。
42歲的陳某在萬(wan) 州做地毯批發生意。去年9月22日,主城的一個(ge) 個(ge) 體(ti) 戶來買(mai) 了46件植絨墊,約3.5萬(wan) 元;四川成都某個(ge) 體(ti) 戶也來買(mai) 了30件地毯,約2.5萬(wan) 元。同年10月5日,陳某派貨車將已經打包的76件地毯運送到重慶某運輸公司萬(wan) 州營業(ye) 部,委托該該公司分別托運往重慶主城和成都,運費1080元,兩(liang) 單托運都沒有保價(jia) 。
一天後,陳某接到一個(ge) 不幸的電話,運輸公司稱萬(wan) 州倉(cang) 庫失火,他托運的76件地毯大部分被燒毀,僅(jin) 剩下7件。
陳某要求按照76件貨物的實際價(jia) 值索賠6萬(wan) 元,運輸公司隻同意賠償(chang) 1萬(wan) 元。陳某起訴到渝中區法院。
運輸公司辯稱,托運單上有“未參加保險和保價(jia) 的貨物,按運輸費的10倍賠償(chang) ”的約定,按照約定,該公司隻賠償(chang) 1萬(wan) 元。
一審法院認為(wei) ,根據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經查,托運單上的簽名為(wei) 運輸公司收貨的工作人員所寫(xie) ,該公司也沒有將其所說的條款內(nei) 容告知陳某或貨車司機。因此,該格式條款的約定無效。
法院確認陳某實際損失5.5萬(wan) 元,一審判決(jue) 運輸公司賠償(chang) 5.5萬(wan) 元。
運輸公司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日前,市五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重慶晚報見習(xi) 記者 胡其濤
托運單上的條款屬於(yu) 格式條款
審理此案的二審法官稱,根據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wei) 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yu) 對方協商的條款。”該案中,托運單由運輸公司製作,上麵的條款是事先打印好的,因此托運單上的條款屬於(yu) 格式條款,應按照此類合同來確定相關(guan) 權利和義(yi) 務。由於(yu) 按運費的10倍賠償(chang) 貨損屬於(yu) 排除陳某主要權利的約定,而運輸公司沒有進行提示和說明,因此約定無效。即使雙方存在其他運輸合同,也不能免除每個(ge) 獨立合同中各自應盡的義(yi) 務。
在不同地方簽字,效果不一樣
重慶晚報新聞律師團成員、誌和智律師事務所謝文良律師認為(wei) ,如果格式條款旁邊還有單獨的簽字地方,寄貨人即使在寄貨人處簽了字,該格式條款依然無效。如果托運單上隻有一個(ge) 簽字地方,那麽(me) 該單上所有條款在簽字後生效,但效力問題與(yu) 條款所在位置相關(guan) 。
謝律師認為(wei) ,如果限製性條款位於(yu) 托運單的正麵,隻要簽字便有效力;如果限製性條款位於(yu) 托運單的背麵,同時,運輸公司也沒有進行告知,那麽(me) 寄貨人可以認為(wei) 自己不清楚該條款,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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