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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出口國際快遞-法國最高法:航班延誤 乘客5年內可要求賠償

 物流新聞     |      2019-12-24 00:05

  根據法國最高法院(la Cour de cassation)的確認,在航班延誤或者被取消的情況下,旅客有5年的時間,依照法律規定而提出賠償(chang) 要求。賠償(chang) 的方式可為(wei) 一次性的賠償(chang) 。

  一項並不被廣大乘客知曉的法規

  這是一個(ge) 對航空乘客非常有保護性的法規。但同時,這項規定卻並不被廣大消費者知曉。具體(ti) 規定是這樣的:如果航班被取消,或者航班延遲的時間超過三個(ge) 小時,那麽(me) 乘坐飛機的旅客可以要求一次性的賠償(chang) 。飛行距離在1500公裏以下的乘客,獲得250歐元的賠償(chang) ;飛行距離在1500公裏至3500公裏之間的乘客,可以獲得400歐元的賠償(chang) ;飛行距離在3500公裏以上的乘客,可以獲得600歐元的賠償(chang) 。

  歐洲框架下更加具有保護性的措施

  對於(yu) 法國旅客來說,他們(men) 的這個(ge) 權利是受到蒙特利爾和華沙公約(les conventions de Montréalet de Varsovie)的保護,同時,還受到歐盟法律(lerèglement européen)第261/2004號規定的保障。在歐洲框架下的保護措施比相關(guan) 的國際法更加具有保護性。

  實際上,首先發揮作用的是相關(guan) 的歐洲法規。這個(ge) 規定適用於(yu) 一般所說的“歐洲”航班,也就是說,無論是歐盟(EU)國家還是非歐盟國家的航空公司,是要從(cong) 位於(yu) 歐盟國家的機場起飛的航班;或者,如果是從(cong) 非歐盟國家起飛,但是要飛往歐盟國家機場的航班,但是前提是,該航空公司必須是歐盟國家的航空公司。

  這個(ge) 法律還明確規定,即使航班在歐盟以外的機場中途停留,該規定也同樣適用。例如,從(cong) 巴黎飛往曼穀的一趟航班,在旅行中途要在多哈停留,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延誤是發生在第二段航程,也就是說是從(cong) 多哈飛往曼穀的行程中造成的,那麽(me) 該規定也將適用。

  航班被取消情況下的一次性賠償(chang)

  在航班被取消的情況下,乘客可以選擇機票補償(chang) ,或者要求航空公司提供在最短的期限之內(nei) 飛往其它目的地的機票。第三種選擇,是乘客還可以要求按照法律明確規定的一次性賠償(chang) 的方式。賠償(chang) 的金額根據飛行的距離來決(jue) 定:少於(yu) 1500公裏的航班為(wei) 250歐元,介於(yu) 1500和3500公裏之間的航班為(wei) 400歐元,超出3500公裏的賠償(chang) 額為(wei) 600歐元。

  如果是由於(yu) 某種“特殊情況”而取消航班,那麽(me) 航空公司則可以拒絕乘客提出的賠償(chang) 要求。隨著時間的發展,這種“特殊情況”的概念也日益被證明難以確定。

  由於(yu) 歐洲的法律文本也未對其進行詳細說明,因此,這隻能夠通過歐洲聯盟法院(la Courde justice de l'Union européenne,簡稱CJEU)對法律的解釋來將其進行澄清。由於(yu) 技術上的問題,例如發動機意外發生故障,從(cong) 而使得飛機無法正常飛行,那麽(me) 此類問題並非屬於(yu) 特殊情況。航空公司進行罷工,這不是一種特殊的情況,但是,如果是第三方進行罷工,例如行李工,或者空中交通管製人員等發起的罷工,則屬於(yu) 這種情況。惡劣的天氣可以歸屬於(yu) 這種特殊的情況,例如火山爆發,暴風雪等等,但是,航空公司越來越傾(qing) 向於(yu) 以惡劣的天氣為(wei) 借口而停止飛行。

  飛機晚點情況下的一次性賠償(chang)

  如果飛機起飛發生了延誤,那麽(me) 乘客有權利根據他們(men) 等待飛機起飛的時間長短,來要求不同程度的賠償(chang) 。如果出發延遲時間至少為(wei) 5個(ge) 小時,並且乘客最終放棄了飛行,那麽(me) 乘客則有權利要求航空公司全額退款。

  如果飛機延誤的時間至少是3個(ge) 小時或更長時間,那麽(me) 旅客可以要求賠償(chang) 。賠償(chang) 的金額與(yu) 航班被取消情況下的賠償(chang) 一樣,也就是說,飛行距離在1500公裏以下的航班,賠償(chang) 250歐元;飛行距離在1500至3500公裏之間的航班,賠償(chang) 400歐元;飛行距離在3500公裏以上的航班,賠償(chang) 金額為(wei) 600歐元。

  除此之外,歐洲的相關(guan) 法律還要求承運人,在乘客等待下一次航班的這段時間裏,向他們(men) 提供點心乃至進餐的可能性,如果乘客候機的時間至少是一個(ge) 夜晚,那麽(me) 航空公司甚至還需要為(wei) 乘客提供住宿。再有,航空公司還必須為(wei) 乘客提供打兩(liang) 個(ge) 電話的可能性。

  要求賠償(chang) 的期限為(wei) 5年

  一旦發生了這種情況,受到損害的乘客應該在什麽(me) 時候采取行動要求賠償(chang) 呢?歐洲的相關(guan) 法規並沒有對此進行詳細的說明,但是,法國最高法院在2019年10月10日的兩(liang) 個(ge) 單獨判決(jue) (18-20.490判決(jue) 和18-20.491判決(jue) )中,確認了這一期限為(wei) 5年。

  法國最高法院在其兩(liang) 項判決(jue) 中,做出了對法官有利的裁決(jue) ,並強調:“法院從(cong) 中正確推斷出,該請求應受《法國民法典》(Le Code civil)第2224條規定的五年時限的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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