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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國際空運-兩飛行員起訴民航局要求“再就業” 法院判決不支持:沒和前東家協商一致

 空運新聞     |      2019-12-21 13:17

  2019年7月,上遊新聞報道了成都航空有限公司原飛行員畢俊鋒、劉偉(wei) 通過司法途徑從(cong) 航空公司離職後,因為(wei) 沒有和前東(dong) 家協商一致,不得不停飛超過5年一事。畢俊峰、劉偉(wei) 將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起訴至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要求民航西南局為(wei) 兩(liang) 人辦理飛行執照轉出手續。

  12月15日,上遊新聞記者獲得了該案一審判決(jue) 書(shu) ,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法院駁回了劉偉(wei) 、畢俊峰兩(liang) 人的訴訟請求,認為(wei) 飛行員離職仍需遵守相關(guan) 規定中“飛行執照轉入新公司前需與(yu) 原公司協商一致”的要求。12月19日,劉偉(wei) 告訴上遊新聞記者,他們(men) 對一審判決(jue) 不服,已經委托律師向成都中院提出了上訴。

中東(dong) 國際空運-兩(liang) 飛行員起訴民航局要求“再就業(ye) ” 法院判決(jue) 不支持:沒和前東(dong) 家協商一致

  圖:成都航空依據法院判決(jue) 出具了離職證明。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胡磊

  曾任成都航空機長的劉偉(wei) 、畢俊峰分別在2014年3月、2月向成都航空提出書(shu) 麵辭職申請,但航空公司拒絕了他們(men) 的辭職要求,兩(liang) 人隨後走司法途徑要求離職。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後來作出終審裁定,二人順利從(cong) 成都航空離職。本以為(wei) 可以“賠錢走人”的兩(liang) 名飛行員沒有想到,在向成都航空作出賠償(chang) 之後,成都航空依然不同意進行飛行執照注冊(ce) 關(guan) 係轉移,這也意味著兩(liang) 人不能在新的航空公司重新執飛民航客機。

  2019年7月9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畢俊峰、劉偉(wei) 起訴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一案,要求民航西南局為(wei) 兩(liang) 人辦理飛行執照關(guan) 係轉移。民航西南局答辯稱,畢俊峰、劉偉(wei) 新加入的通用航空公司沒有和成都航空協商一致,所以畢俊峰、劉偉(wei) 提出的轉移飛行執照關(guan) 係的請求不應被支持。

  對於(yu) 民航西南局是否應該為(wei) 劉偉(wei) 、畢俊峰兩(liang) 人辦理飛行執照轉移手續的問題,龍泉驛區人民法院認為(wei) 根據民航發【2006】109號文第三條的規定,不論在職飛行員還是離職飛行員,若要將執照關(guan) 係轉入到新的航空公司,新的航空公司需要同飛行員原公司進行協商,否則各地區管理局不得為(wei) 流動飛行員辦理執照關(guan) 係轉移手續。而原告劉偉(wei) 入職的新航空公司沒有同原公司成都航空協商,所以劉偉(wei) 要求被告民航西南局為(wei) 其辦理飛行執照轉出手續的訴訟請求不成立。

中東(dong) 國際空運-兩(liang) 飛行員起訴民航局要求“再就業(ye) ” 法院判決(jue) 不支持:沒和前東(dong) 家協商一致

  圖: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判決(jue) 書(shu) 。受訪者供圖

  12月19日,劉偉(wei) 接受上遊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他不服龍泉驛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jue) ,已委托律師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民航西南局為(wei) 其辦理轉出飛行執照的手續。

  劉偉(wei) 轉述其代理律師的說法認為(wei) ,自己的案件不應適用民航109號文中“上下家需協商一致”的規定,“109號文件相關(guan) 規定已經明顯與(yu) 《勞動法》相抵觸”。

  在上訴申請中,劉偉(wei) 提出關(guan) 於(yu) 飛行員注冊(ce) 管理民航局有明確的法規,即“AC-121-FS-2014-48《運輸飛行員注冊(ce) 、記錄和運行管理》”,此規定為(wei) 民航CCAR-121部第691條的細化,屬於(yu) 正式的民航法規,發布時間為(wei) 2014年,不但時間晚於(yu) 2006年的“109號文件,而且從(cong) 上下位法效力角度也明顯大於(yu) “109號文件”,“無論從(cong) 哪方麵,龍泉驛區法院都沒有理由判我敗訴,不能以一個(ge) 文件來作為(wei) 判決(jue) 依據。”

  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未就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jue) 進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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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成都航空。攝影/上遊新聞記者 胡磊

  近年來,飛行員“離職難”事件屢屢發生,相關(guan) 部委也出具了相關(guan) 文件試圖規範飛行員流動。一位航空業(ye) 內(nei) 人士對上遊新聞記者表示,因飛行員特別是機長的培養(yang) 成本高、周期長,麵對飛行員離職,航空公司會(hui) 盡可能拖延飛行員離職周期,對企圖離職的飛行員進行阻止,“此案通過起訴民航地區管理局來試圖轉移執照關(guan) 係,是很具有代表意義(yi) 的一起案件,對以後飛行員流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jia)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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