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加拿大航空公司正與(yu) 數百家航空公司一起,要求聯邦上訴法院撤銷新的針對航班延誤和行李損壞的賠償(chang) 新規則。
加航和波特(Porter)航空公司,和另外17個(ge) 申請人一起,在一份法院申請文件中聲明,加拿大新的航空旅客權利法案要求的賠償(chang) 違反了國際標準,應該被視為(wei) 無效。其中的一個(ge) 申請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hui) (IATA),擁有290家航空公司成員。
該法院申請文件稱,新規定違反了“蒙特利爾公約”。這個(ge) 多邊條約根據延遲時間設定賠償(chang) 金額,不考慮所遭受的實際損害。
這份提交法院的這份申請還表示,取消這新規定能避免乘客的困惑,因為(wei) 這些乘客可能會(hui) 受到來自多個(ge) 司法管轄區的國際航班旅行製度的管製。
從(cong) 2019年7月15日開始,如果乘客因機票超售被拒絕登機,必須獲得賠償(chang) ,最高2400加元;行李丟(diu) 失或損壞最多可獲2100加元賠償(chang) 。2019年12月生效的規定包括延誤最高賠償(chang) 1000加元,以及取消航班的其它賠償(chang) 。
據稱是這次申請發起者的國際航空運輸協會(hui) 認為(wei) ,新的賠償(chang) 規則“違反了加拿大的國際義(yi) 務並超越了加拿大運輸局的監管權限”。“航空業(ye) 是一個(ge) 全球性的行業(ye) ,因此,法規需要協調一致並遵循‘蒙特利爾公約’”。
乘客權利倡導者表示,這些新規則還不夠,因為(wei) 賠償(chang) 的標準很難滿足,乘客必須提供通常掌握在航空公司手裏的證據。
航空乘客權利(Air Passenger Rights)組織的創始人盧卡斯(Gabor Lukacs)表示,該規則使航空公司可用無法核實的維修問題為(wei) 由,拒絕賠償(chang) 。
盧卡斯表示,不擔心不同司法管轄區製度不同會(hui) 造成混亂(luan) ,比如從(cong) 多倫(lun) 多飛往阿姆斯特丹的過程中,你需要申請賠償(chang) 的話,那你應該是使用哪一個(ge) 製度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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