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物流招標網 ,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e) 納入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結合交通運輸業(ye) 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e) 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問題,我們(men) 對營改增試點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有關(guan) 試點政策一並印發你們(men) ,請遵照執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nei) 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e) 營改增試點。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chuan) 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nei) 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ye) 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e) 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
1.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an) 事項的規定
3.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12日
附件1:營業(ye) 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yi) 務人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ei) (以下稱境內(nei) )提供交通運輸業(ye) 、郵政業(ye) 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e) 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ge) 人,為(wei) 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ye) 稅。
單位,是指企業(ye) 、行政單位、事業(ye) 單位、軍(jun) 事單位、社會(hui) 團體(ti) 及其他單位。
個(ge) 人,是指個(ge) 體(ti) 工商戶和其他個(ge) 人。
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yi) 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guan) 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wei) 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wei) 納稅人。
第三條 納稅人分為(wei)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wei) 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wei) 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ge) 人不屬於(yu) 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ge) 體(ti) 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 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hui) 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wei) 一般納稅人。
會(hui) 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guan) 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ti) 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製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wei) 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wei) 小規模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ge) 人在境內(nei) 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nei) 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wei) 增值稅扣繳義(yi) 務人;在境內(nei) 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wei) 增值稅扣繳義(yi) 務人。
第七條 兩(liang) 個(ge) 或者兩(liang) 個(ge) 以上的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wei) 一個(ge) 納稅人合並納稅。具體(ti) 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製定。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chan) 租賃服務、鑒證谘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ti) 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範圍注釋》執行。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chang) 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ye) 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chang) ,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ye) 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ye) 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wei) 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e) 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ge) 體(ti) 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wei) 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ge) 體(ti) 工商戶為(wei) 員工提供應稅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境內(nei)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nei) 。
下列情形不屬於(yu) 在境內(nei) 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ge) 人向境內(nei) 單位或者個(ge) 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ge) 人向境內(nei) 單位或者個(ge) 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chan) 。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ge) 體(ti) 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無償(chang) 提供交通運輸業(ye) 、郵政業(ye) 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e) 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wei) 目的或者以社會(hui) 公眾(zhong) 為(wei) 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chan) 租賃服務,稅率為(wei) 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ye) 服務、郵政業(ye) 服務,稅率為(wei) 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ye) 服務(有形動產(chan) 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wei) 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wei) 零。
第十三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wei) 3%。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ge) 月內(nei) 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ge) 人在境內(nei) 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nei) 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yi) 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jia) 款÷(1+稅率)×稅率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yu) 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yu) 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並定價(jia) 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二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cong) 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cong) 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ye) 增值稅專(zhuan) 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cong) 海關(guan) 取得的海關(guan) 進口增值稅專(zhuan) 用繳款書(shu) 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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