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船用燃料行業(ye) 參與(yu) 者需受美國海岸警衛隊(USCG)的監管,但是另一個(ge) 聯邦機構美國環境保護署(EPA)也對美國銷售的燃料有發言權。
而隨著IMO2020的到來,EPA提出的一係列新法規可能會(hui) 對遠洋船用燃料的供應鏈造成幹擾。
律師行Eversheds Sutherland駐紐約合夥(huo) 人David McCullough表示, EPA對用於(yu) 國內(nei) 運輸方式(包括鐵路和卡車)的燃料問題擁有司法管轄權。但在其9月初公布的最新法規條例中,EPA沒有對IMO2020及0.5%硫含量上限做出回應。
全球船用燃料
EPA所列的條例中規定了一個(ge) 稱為(wei) “全球船用燃料”的類別,意為(wei) 用於(yu) 國際貿易的遠洋船舶燃料。在海事執行層麵,EPA和USCG有一份諒解備忘錄,其中規定了各自的責任。事實上,有些嚴(yan) 重違反USCG監管的燃料事務有可能會(hui) 移交給EPA進行法律起訴。
McCullough律師指出,EPA所用的“全球船用燃料”的措辭與(yu) IMO2020的規定相衝(chong) 突,事實上不在EPA的管轄範圍內(nei) 。
燃料分銷商對EPA規定的關(guan) 注點主要集中在,安裝了洗滌塔的船舶可能會(hui) 在美國港口購買(mai) 殘渣型燃料,以及煉油廠為(wei) 海運市場提供的新型低硫“混合油”。
對蒸餾油的限製
EPA提議,如果燃油硫含量超過5000ppm,將限製蒸餾油的分銷和銷售,無論其銷售的船舶是不是裝備了洗滌塔;且適用於(yu) 全部蒸餾油以及含有‘足夠多’蒸餾油的混合油。
但McCullough律師提醒EPA,市場正在發生變化。若依據EPA的提議,有些燃料可能會(hui) 被禁止在美國銷售。“這樣的限製根本不符合IMO2020的合規計劃,會(hui) 使美國燃料供應商比全球供應商多出一套不同的法規體(ti) 係,而這肯定不符合EPA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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