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掌門出山”:“技高一籌、修成正果”
期待已久的理事會(hui) 主席的選舉(ju) 終於(yu) 落下帷幕,各位“角兒(er) ”紛紛“閃亮登場”,“八仙過海,各顯神通”。2019年11月25日,來自意大利的薩爾瓦托雷·夏基塔諾先生經過激烈角逐,在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hui) 第218屆會(hui) 議上,成功當選為(wei) 新一屆理事會(hui) 主席,新一屆任期將於(yu) 2020年1月1日開始,直至2022年12月31日。薩爾瓦托雷·夏基塔諾先生經驗豐(feng) 富,擁有39年的民航經驗,曾擔任意大利民航局副局長,歐洲民航會(hui) 議執行秘書(shu) ,曾經多次代表意大利出席重要的國際會(hui) 議。由此可見,薩爾瓦托雷·夏基塔諾先生是民航業(ye) 界的元老,獲得眾(zhong) 多代表的青睞,並非偶然。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hui) 的阿留時代即將謝幕,新的時代已經來臨(lin) 。
二、“老掌門江湖往事”:“風雲(yun) 際會(hui) 、澤被後世”
自國際民航組織成立以來,先後有五位國際民航業(ye) 界的翹楚擔當重任。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hui) 第一任主席是愛德華·華納博士(Dr.Edward Warner,美國),1945—1957年在任。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hui) 第二任主席是華爾特·畢納吉(Walter Binaghi,阿根廷),1957—1976年在任。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hui) 第三任主席是阿薩德·柯台特博士(Dr.Assad Kotaite,黎巴嫩),1976—2006年在任,他曾於(yu) 1970——1976年擔任過國際民航組織的秘書(shu) 長。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hui) 第四任主席是羅伯特·高貝·岡(gang) 薩雷斯(Roberto Kobeh Gonzalez,墨西哥),2006年8月1日開始擔任理事會(hui) 主席,直至2013年12月31日。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hui) 第五任主席是奧盧穆伊瓦·貝納德·阿留博士(Dr.Olumuyiwa Benard Aliu,尼日利亞(ya) )。2014年1月1日,他首次擔任該職位,直至2019年12月31日。
其中,在理事會(hui) 主席曆史上,以阿薩德·柯台特先生久負盛名,成就了國際民航組織曆史上的“柯台特”時代。柯台特先生以老牌政治家形象而聞名於(yu) 世,其任內(nei) 可圈可點。
其一、積極斡旋1983年大韓航班擊落案,推動《芝加哥公約》第三分條的出台,該條確立了不對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力的原則。1984年5月10日,國際民航組織大會(hui) 決(jue) 定修正《芝加哥公約》,增加第三條分條。“一、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必須避免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攔截,必須不危及航空器內(nei) 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規定不應被解釋為(wei) 在任何方麵修改了聯合國憲章所規定的各國的權利和義(yi) 務。
二、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時,對未經允許而飛越其領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據認為(wei) 該航空器被用於(yu) 與(yu) 本公約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權要求該航空器在指定的機場降落;該國也可以給該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終止此類侵犯。為(wei) 此目的,締約各國可采取符合國際法的有關(guan) 規則,包括本公約的有關(guan) 規定,特別是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任何適當手段。每一締約國同意公布其關(guan) 於(yu) 攔截民用航空器的現行規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須遵守根據本條第二款發出的命令。為(wei) 此目的,每一締約國應在本國法律或規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規定,以便在該國登記的、或者在該國有主營業(ye) 所或永久居所的經營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須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締約國應使任何違反此類現行法律或規章的行為(wei) 受到嚴(yan) 厲懲罰,並根據本國法律將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
四、每一締約國應采取適當措施,禁止將在該國登記的、或者在該國有主營業(ye) 所或永久居所的經營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於(yu) 與(yu) 本公約宗旨不相符的目的。這一規定不應影響本條第一款或者與(yu) 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觸”。
其二、妥善處理了有關(guan) 國家之間的國際爭(zheng) 端。在任內(nei) 成功處理了巴基斯坦訴印度案、古巴訴美國案和美國訴歐盟十五國案,以善於(yu) 調停和斡旋國家間爭(zheng) 端而著稱於(yu) 世。
其三、積極應對9·11恐怖襲擊事件,帶領國際民航組織穩健前行。積極推動羅馬公約現代化和國際航空保安公約現代化。同時,推動建立全球安全監督審計機製,也就是由國際民航組織進行常規的、強製性的、係統的和和諧的安全審計。這種全球安全監督審計機製應適用於(yu) 所有締約國;在公布審計結果時,應保證較高的透明度和公開性。這在國際實踐和國際法上是一個(ge) 重大發展。
三、“新掌門布局”:“雄關(guan) 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cong) 頭越”
七十五年前,航空先賢們(men) 在起草《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時寫(xie) 道:“鑒於(yu) 國際民用航空的未來發展對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國之間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大有幫助,而其濫用足以威脅普遍安全;又鑒於(yu) 希望避免各國之間和人民之間的磨擦並促進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賴於(yu) 此;因此,下列簽字各國政府議定了若幹原則和辦法,使國際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發展,並使國際航空運輸業(ye) 務建立在機會(hui) 均等的基礎上,健康地和經濟地經營;為(wei) 此目的締結本公約”。國際民航組織確立了其願景和使命,願景:實現一個(ge) 可持續的全球民用航空體(ti) 係;使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是國家關(guan) 於(yu) 國際民用航空的全球論壇。國際民航組織通過會(hui) 員國及利害攸關(guan) 方的合作,製定政策、標準,開展合規性審計,進行研究和分析,提供援助和建設航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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