閬中80後女子杜某給西藏一位朋友郵寄一部價(jia) 值萬(wan) 元的手機,但對方收貨時隻有一具手機模型,杜某與(yu) 快遞公司對簿公堂,一審判決(jue) 由快遞公司全額賠償(chang) 杜某10050元,而終審認為(wei) 杜某郵寄的就是該款手機的證據不足,加之沒有保價(jia) ,改判快遞公司賠償(chang) 500元。
Part1 郵寄手機變模型 不知何時出問題
2017年11月底,一位在西藏打工的朋友李某委托杜某幫忙買(mai) 一部某品牌手機。12月1日, 杜某在自己工作的通訊器材經營部購買(mai) 了一部此款手機,價(jia) 格10050元。第二天,杜某委托閬中市一快遞公司運送這部手機。寄件時,杜某和同事趙某在場,攬件員將手機包裝後,在填寫(xie) 快遞詳情單時,問杜某是否保價(jia) ,杜某沒回答,趙某說“不保價(jia) ”,攬件員便在詳情單上費用部分“非保價(jia) ” 框內(nei) 劃了勾, 品名處填寫(xie) 為(wei) “電子產(chan) 品”。 杜某在詳情單上簽了名,並支付了快遞費18元。詳情單上“特別約定與(yu) 提示”第三條約定:“寄件人未選擇保價(jia) 的,應選擇快件的價(jia) 值;若未選擇, 則確認該快件價(jia) 值在人民幣500元內(nei) , 由服務單位在該確認價(jia) 值內(nei) 賠償(chang) 。寄件人選擇保價(jia) 的,服務單位將在保價(jia) 金額內(nei) 按實際損失賠償(chang) 。”
2017年12月7日,杜某的快件寄到西藏後,李某在接收快件時,打開包裝後隻有一具手機模型,便拒絕簽收。杜某知道手機丟(diu) 失後, 通過微信與(yu) 快遞公司的工作人員溝通,希望得到處理,並於(yu) 同年12月10日開具了10050元的手機增值稅發票,但沒有獲得快遞公司的賠償(chang) 。12月24日, 杜某到閬中市公安局東(dong) 城派出所報警。
Part2 客戶狀告快遞公司 一審判決(jue) 全額賠償(chang)
隨後, 杜某向閬中市人民法院遞交訴狀。
一部價(jia) 值萬(wan) 元的手機究竟是被快遞員“狸貓換太子”?還是客戶用手機模型冒充手機訛詐快遞公司? 法院如何判決(jue) ,引起了人們(men) 的廣泛關(guan) 注。原告杜某堅稱她郵寄的就是那款手機,同事趙某在場見證。 但其同事趙某隻出具了書(shu) 麵證言,並未出庭作證。
被告快遞公司稱, 因杜某是老客戶,攬件員信任她,接過“手機”就進行包裝,沒有試機。雙方雖然簽訂了快遞服務合同,但杜某在合同上並沒有標注為(wei) 什麽(me) 品牌的手機,在快遞麵單上注明的快遞物品是“電子產(chan) 品”;同時, 合同約定了快遞物品丟(diu) 失的處理辦法, 按照合同, 他們(men) 最多隻能賠500元。
閬中法院審理後認為(wei) ,雖然杜某在快遞詳情單上填寫(xie) 的是電子產(chan) 品,沒有明確是案涉手機,但結合杜某提供的購買(mai) 手機發票、證人趙某的證明及報警記錄,可以認定杜某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的是該款手機。雖然快遞公司的攬件員詢問過杜某是否保價(jia) ,但沒有告知杜某保價(jia) 和不保價(jia) 的賠償(chang) 原則,聚焦物流頑症 ,因此造成杜某對自己的郵寄物件沒有保價(jia) , 其責任應由快遞公司承擔。2018年7月4日,閬中法院一審判決(jue) 被告快遞公司在判決(jue) 生效後10日內(nei) 賠償(chang) 原告杜某10050元。
Part3 證據不足終審改判 寄件方獲賠500元
一審判決(jue) 後,快遞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快遞公司稱,一審法院僅(jin) 憑杜某提供的手機購買(mai) 發票和杜某的同事證言, 以及有杜某簽字的報警記錄來確定郵寄的物品為(wei) 案涉手機,證據不足。攬件員在填寫(xie) 快遞詳單時,已經明確詢問了是否保價(jia) ,並告知了不保價(jia) 可能存在的風險。 杜某不願意保價(jia) ,在物品丟(diu) 失後,卻要求賠償(chang) 其全部損失,對快遞公司顯失公平。
針對快遞公司的上訴理由, 杜某答辯稱:快遞員並未要求保價(jia) 。交付快遞件的時候, 快遞員當場對手機進行了開關(guan) 機驗貨並包裝。因此,丟(diu) 失貨物是快遞公司的問題,應予賠償(chang) 。
南充中院終審認為(wei) , 杜某與(yu) 快遞公司之間郵寄服務合同關(guan) 係成立。杜某主張, 向快遞公司交寄的是某品牌手機,快遞公司攬件員攬件時,進行了開關(guan) 機試驗。 杜某舉(ju) 出了事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以及同事趙某的證明。但對杜某的主張,快遞公司均不予認可。經審查,趙某作為(wei) 證人,未出庭作證,依照相關(guan) 法律規定,其證言不予采信。杜某作為(wei) 通訊器材經營部工作人員,應當熟知快遞規則。快遞公司規定,若寄件人未保價(jia) ,應選擇快件的價(jia) 值;若未選擇, 則確認該快件價(jia) 值在人民幣500元內(nei) ,由服務單位在該確認價(jia) 值內(nei) 賠償(chang) 。寄件人選擇保價(jia) ,服務單位將在保價(jia) 金額內(nei) 按實際損失賠償(chang) 。 依據這項約定,杜某沒有選擇保價(jia) ,上海聯邦物流 ,也沒有選擇快件的價(jia) 值。 根據權利義(yi) 務相一致原則,杜某沒有選定價(jia) 值,僅(jin) 繳納快遞費18元。在發生快遞物件損毀、滅失的情況時,快遞公司應在500元內(nei) 進行賠償(chang) 。同時,杜某也沒有舉(ju) 證證明,在與(yu) 快遞公司簽合同時, 快遞公司同意即使杜某未選擇保價(jia) , 快遞公司仍然按實際價(jia) 值賠償(chang) 。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終審判決(jue) ,由快遞公司向杜某賠償(chang) 500元。(呂元華 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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