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yi) 義(yi) 務調整基金法律關(guan) 係的必要性
(一)不同組織形式基金中的信義(yi) 關(guan) 係
基金法律關(guan) 係的本質為(wei) “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無論基金采取何種組織形式,投資者與(yu) 基金管理人之間關(guan) 係的性質天然地符合信義(yi) 關(guan) 係的定義(yi) ,且通過市場與(yu) 合同無法完全規範基金管理人的行為(wei) ,應以信義(yi) 義(yi) 務製度規製管理人行為(wei) 。
1.契約型基金
在我國法下,契約型基金以基金合同為(wei) 載體(ti) ,投資人通過基金合同授權管理人代為(wei) 行使基金財產(chan) 的使用權和處分權,托管人對基金財產(chan) 予以保管並收取報酬,投資人則享有基金財產(chan) 的相關(guan) 收益。契約型基金遵循信托法理,在投資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信托法上“委托人—受托人”的信托法律關(guan) 係。因此,“契約型”基金又可名為(wei) “信托型”基金。但“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實體(ti) 資格。
(1) 私募的契約型基金治理結構如下圖(圖1):
(2)公募基金的治理結構如下圖(圖2):
2.公司型基金
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為(wei) 獨立實體(ti) ,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籌集資金以進行分散投資,並向持有人定期派發基金份額和紅利。基金持有人為(wei) 公司的股東(dong) ,與(yu) 基金之間是基於(yu) 公司章程而成立的股東(dong) 和公司的關(guan) 係。基金按照公司法要求設有執行董事或董事會(hui) ,董事對基金和基金持有人負有信義(yi) 義(yi) 務。若基金董事會(hui) 不負責基金的投資與(yu) 管理,而是外包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基於(yu) 投資管理關(guan) 係負有信義(yi) 義(yi) 務。
公司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如下圖(圖3):
3.合夥(huo) 型基金
在有限合夥(huo) 型基金中,有限合夥(huo) 人為(wei) 投資人,不參與(yu) 基金運作,隻在出資額限度內(nei) 對基金債(zhai) 務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huo) 人一般由基金發起人或其業(ye) 務團隊擔任,管理合夥(huo) 事務,並以全部財產(chan) 對基金債(zhai) 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huo) 型基金可以由普通合夥(huo) 人自行擔任管理人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其認可的外部管理人管理,ems物流單號查詢 ,兩(liang) 者均需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guan) 手續,並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合夥(huo) 型基金特殊的管理和資產(chan) 結構,使所有和控製幾乎完全分離,普通合夥(huo) 人由此具備了一種 “類受托人”的性質。
合夥(huo) 型基金的治理結構如下圖(圖4):
在美國的實踐中,有限合夥(huo) 型基金常見的組織架構為(wei) 發起人設立基金,其子公司或關(guan) 聯公司作為(wei) 有限合夥(huo) 的管理合夥(huo) 人和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並對合夥(huo) 債(zhai) 務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作為(wei) 有限合夥(huo) 的有限合夥(huo) 人,不參與(yu) 經營管理,但以出資為(wei) 限對合夥(huo) 債(zhai) 務承擔有限責任。如下圖所示,管理合夥(huo) 人與(yu) 基金管理人也可能為(wei) 發起人所控製的不同實體(ti) ,不過實際運作常常混同。
無論采用哪種組織形式,投資人都是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依賴基金管理人專(zhuan) 業(ye) 水平進行投資,隻是在權利義(yi) 務的劃分上有所差異。作為(wei) 募集資金、獲取收益的集合投資工具,基金要求投資人將其資金投入到“資產(chan) 池”,由管理人統一管理和運作。投資人將財產(chan) 交付管理人,並授予開放性的管理權,上海大眾(zhong) 物流 ,管理人實際取得對財產(chan) 的控製權。從(cong) 這一角度觀察,忽略組織形式的區別,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夥(huo) 製,僅(jin) 僅(jin) 具有基金財產(chan) 控製上的程度差異。具體(ti) 來看,基於(yu) 信托財產(chan) 獨立性,“信托型”基金設立以投資人財產(chan) 移轉為(wei) 有效條件;依照資產(chan) 維持和資產(chan) 不變的原則,“公司型”基金投資人的財產(chan) 應鎖定於(yu) 公司之中,並由管理人負責運營和決(jue) 策;最後,為(wei) 避免有限責任淪為(wei) 投資人謀取利益、逃廢債(zhai) 務的工具,“有限合夥(huo) 型”基金嚴(yan) 格限製投資人介入基金管理。不同組織形式的基金存在的“投資者交托財產(chan) 給專(zhuan) 業(ye) 管理人管理”、“所有與(yu) 控製分離”等共通因素,為(wei) 對基金管理人統一進行信義(yi) 義(yi) 務的監管形成基礎。
(二)現有調整機製之不足凸顯信義(yi) 義(yi) 務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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