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海運新聞 | 2020-05-07 17:26
財建〔202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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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產業和信息化主管部分、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現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延長補貼期限,
國際物流,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綜合技術進步、規模效應等因素,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平緩補貼退坡力度和節奏,原則上2020 -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30%(2020年補貼標準見附件)。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車輛,2020年補貼標準不退坡,2021-2022年補貼標準分別在上一年基礎上退坡10%、20%。原則上每年補貼規模上限約200萬輛。二、適當優化技術指標,促進產業做優做強2020年,保持動力電池係統能量密度等技術指標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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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物流,適度進步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純電動乘用車純電續駛裏程門檻(具體技術要求見附件)。2021-2022年,原則上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支持“車電分離”等新型貿易模式發展,鼓勵企業進一步提升整車安全性、可靠性,研發生產具有先進底層操縱係統、電子電氣係統架構和智能化網聯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三、完善資金清算製度,進步補貼精度從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車、商用車企業單次申報清算車輛數目應分別達到10000輛、1000輛;補貼政策結束後,對未達到清算車輛數目要求的企業,將安排終極清算。新能源乘用車補貼前售價須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為鼓勵“換電”新型貿易模式發展,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換電模式”車輛不受此規定。四、調整補貼方式,開展燃料電池汽車示範應用將當前對燃料電池汽車的購置補貼,調整為選擇有基礎、有積極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區域,重點圍繞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攻關和產業化應用開展示範,中心財政將采取“以米兰体育全站獎代補”方式對示範城市給予獎勵(有關通知另行發布)。爭取通過4年左右時間,建立氫能和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公道、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麵。五、強化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地方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分應會同其他相關部分強化治理,要把補貼核查結果同步公示,接受社會監視,對未按要求審核公示的上報資料不予受理。切實發揮信息化監管作用,對於數據弄虛作假的,經查實一律取消補貼。對監管不嚴、造成騙補等題目的地方和企業按規定嚴厲處理。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根據資源上風、產業基礎等條件公道製定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強化規劃的嚴厲性,確保規劃落實。加大新能源汽車政府采購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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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價格,機要通訊等公務用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優先采購提供新能源汽車的租賃服務。推動落實新能源汽車免限購、免限行、路權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貨車治理力度,進步新能源汽車使用上風。本通知從2020年4月23日起實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對應標準的0.5倍補貼,符合2020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20年標準補貼。補貼車輛限價規定過渡期後開始執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廣的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規定的過渡期補貼標準執行。其他相關規定繼續按《關於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關於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關於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等有關文件執行。附件: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財政部 產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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