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專(zhuan) 科
這種稱呼現在同一都叫『高職高專(zhuan) 』,就是現在大家能夠看到的高職所指的是\"職業(ye) 技術學院\"或\"職業(ye) 學院\",高專(zhuan) 說的就是\"高等專(zhuan) 科學校\",這兩(liang) 類被大家俗稱為(wei)
大專(zhuan) ,
本質上沒有什麽(me) 區別,畢業(ye) 以後頒發的都是
三年製專(zhuan) 科學習(xi)
的畢業(ye) 證。比如:天津電子信息職業(ye) 技術學院、河北產(chan) 業(ye) 職業(ye) 技術學院(這類屬於(yu) 高職),天津醫學高等專(zhuan) 科學校、石家莊幼兒(er) 師範高等專(zhuan) 業(ye) 學校(這類屬於(yu) 高專(zhuan) )。
高職本科
這種稱呼你隻能在高考的時候聽到一個(ge) 詞叫『聯合培養(yang) 』,而聯合培養(yang) 的方式是專(zhuan) 科和本科院校合作,例如:天津職業(ye) 大學與(yu) 天津科技大學聯合培養(yang) 專(zhuan) 業(ye) 。上課地點、上課校區、上課模式、上課師資等方麵全是高職院校的,學籍是天津科技大學、和本科一樣,上四年。以下引用高職本科聯合培養(yang) 的一些基本概念。
開展聯合培養(yang) 試點工作是以培養(yang) 高質量技術應用型人才為(wei) 核心,以本科院校與(yu) 國家示範性(骨幹)高職院校聯合培養(yang) 為(wei) 基礎,以與(yu) 行業(ye) 、企業(ye) 合作為(wei) 基本途徑,實現創新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yang) 的新模式。本科院校負責全程監控教育教學質量,負責學生學籍治理和相關(guan) 教學教務治理;負責審核學生畢業(ye) 資格和學士學位資格,頒發畢業(ye) 證書(shu) 和學士學位證書(shu) 。高職院校負責教學實施、學生治理和日常生活治理。
另外,以上我所描述的高職高專(zhuan) 、高職本科所指的是全日製學習(xi) 方式,區別於(yu) 業(ye) 餘(yu) 、函授、自考等學習(xi) 形式的學校。
高職聯辦本科是“普通本科高校與(yu) 高職院校聯合培養(yang) 技術技能型人才試點項目”的簡稱,該項目是湖北省推進高等職業(ye) 教育改革和本科高校轉型發展的重要舉(ju) 措,實施普通本科高校與(yu) 高職院校協同,“專(zhuan) 天職段,3+2五年一體(ti) 化”的教學模式培養(yang) 技術技能型人才。1所高職院校與(yu) 1-2所具有鮮明行業(ye) 背景和區域發展特色的院校聯合開展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yang) ,海運費,進一步推動學校應用型人才培養(yang) 模式改革,進步應用型人才培養(yang) 質量,增強區域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適應性和服務能力。
高職與(yu) 普通本科聯合培養(yang) 。高職與(yu) 普通本科院校合作,以本科院校招生計劃在本二批次聯合招生,培養(yang) 4年製本科層次高端技能人才。
學習(xi) 期間,由對口試點的高職和本科院校,按照本科應用型人才培養(yang) 標準和高端技能人才要求,聯合製定專(zhuan) 業(ye) 理論知識課程和技能練習(xi) 實踐課程教學體(ti) 係,確定學生在高職院校和本科院校靈活多樣的學習(xi) 方式,培養(yang) 具有高級技能的本科層次應用性人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促進我市民辦教育事業(ye) 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教育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民辦學校,係指本市行政區域內(nei)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hui) 組織或者個(ge) 人,利用非財政性經費,麵向社會(hui) 舉(ju) 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三條設置民辦學校應當適應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hui) 發展需要,符合本市教育發展規劃和學校結構布局的要求。
第四條民辦學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政府有關(guan) 部分的依法治理。
第二章設置標準
第五條舉(ju) 辦民辦學校的社會(hui) 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ju) 辦民辦學校的個(ge) 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無違法辦學行為(wei) ,國際貨運 空運價(jia) 格,未受過刑事處罰。
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第六條民辦學校應當有正確的辦學宗旨和明確的培養(yang) 目標,有與(yu) 辦學層次及規模、種別相適應的內(nei) 部治理機構和學校章程。
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hui) 、董事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的決(jue) 策機構,其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
第七條設置民辦非學曆培訓學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學校校長應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ye) 務能力,有相應的任職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從(cong) 事相應學校治理工作的經驗,身體(ti) 健康,其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應具有專(zhuan) 科以上學曆或中級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
(二)學校同期在校生設計規模,全日製(寄宿製)學校不少於(yu) 200人,業(ye) 餘(yu) (培訓)學校不少於(yu) 100人。
(三)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zhuan) 職治理職員,全日製(寄宿製)學校不少於(yu) 10人,業(ye) 餘(yu) (培訓)學校不少於(yu) 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製(寄宿製)學校不低於(yu) 1:30、業(ye) 餘(yu) (培訓)學校不低於(yu) 1:50的比例配備。
學校的治理職員,應當具有大專(zhuan) 以上學曆或中級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財會(hui) 職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
(四)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zhuan) 職教師,全日製(寄宿製)學校不少於(yu) 15人,業(ye) 餘(yu) (培訓)學校不少於(yu) 7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製(寄宿製)學校不低於(yu) 1:20、業(ye) 餘(yu) (培訓)學校不低於(yu) 1:30的比例配備。
學校教師的教師資格、學曆或職稱,應當符合所授課程的任職條件。
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或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技術職務任職條件。
(五)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校舍,全日製(寄宿製)學校應為(wei) 獨立院落,業(ye) 餘(yu) (培訓)學校應有相對集中的校舍。全日製(寄宿製)學校建築麵積不少於(yu) 2000平方米,業(ye) 餘(yu) (培訓)學校不少於(yu) 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製(寄宿製)學校按人均不少於(yu) 10平方米、業(ye) 餘(yu) (培訓)學校按人均不少於(yu) 2平方米配備。
校舍安全、衛生,能夠滿足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需要,原則上應為(wei) 自有,土地、房產(chan) 等資產(chan) 證實必須辦理到學校名下,做到產(chan) 權明晰。臨(lin) 時周轉用房租賃校舍的,租期不少於(yu) 5年。
(六)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zhuan) 業(ye) 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習(xi) 設備。學校自有部分,全日製(寄宿製)學校不低於(yu) 20萬(wan) 元,業(ye) 餘(yu) (培訓)學校不低於(yu) 10萬(wan) 元。
全日製(寄宿製)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zhuan) 業(ye) 圖書(shu) 和期刊,其中,印刷圖書(shu) 不少於(yu) 3000冊(ce) 。超出部分按生均15冊(ce) 配備。
(七)辦學活動資金:全日製(寄宿製)學校不少於(yu) 50萬(wan) 元,其中注冊(ce) 資金30萬(wan) 元、啟動資金不少於(yu) 20萬(wan) 元;業(ye) 餘(yu) (培訓)學校不少於(yu) 20萬(wan) 元,其中注冊(ce) 資金10萬(wan) 元、啟動資金不少於(yu) 10萬(wan) 元。
(八)製定與(yu) 本層次學校所設專(zhuan) 業(ye) 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配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分規定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第八條設置民辦學曆教育學校應當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設備,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一)學校的用地、校舍和實驗實習(xi) 設備應當為(wei) 學校自有,做到產(chan) 權明晰、自有校舍、獨立院落、達到規定規模,籌建學校在土地證、房產(chan) 證過戶到學校名下後,方可批準正式建校。
(二)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e) 學校的最低設計規模:
完全小學不少於(yu) 12個(ge) 班,每班45人,計540人;
低級中學不少於(yu) 12個(ge) 班,每班50人,計600人;
高級中學不少於(yu) 18個(ge) 班,每班50人,計900人;
中等職業(ye) 學校(含職業(ye) 中專(zhuan) 、職業(ye) 高中、成人中專(zhuan) 等)不少於(yu) 18個(ge) 班,每班50人,計900人。
(三)設置民辦高等職業(ye) 技術學校的基本條件按照省定標準執行。
第九條設置民辦非學曆高等層次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和民辦幼兒(er) 園,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guan) 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請
第十條設置民辦高等職業(ye) 技術學校、非學曆民辦高等學校、普通高級中學或在高新區及曆下、市中、槐蔭、天橋、曆城行政區域內(nei) 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須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
設置民辦幼兒(er) 園、小學、普通低級中學、非學曆培訓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或在上述各區行政區域外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須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提出申請。
設置衛生、保安、武術等特殊專(zhuan) 業(ye) 的民辦學校,須先經省或市有關(guan) 業(ye) 務主管部分審核同意。
設置以職業(ye) 技能為(wei) 主的職業(ye) 資格培訓、職業(ye) 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勞動和社會(hui) 保障行政部分負責實施,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分備案。
第十一條向市教育局申請設置民辦學校的受理時間為(wei) 每年的第三季度,當年十仲春底以前給予是否同意設置或報上級部分審理的答複,逾期申報者,轉至下一年度受理。
向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申請設置民辦學校的受理時間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根占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ju) 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二)舉(ju) 辦者的資格證實文件。有主管單位的要出具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實文件。
(三)資產(chan) 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實文件,並載明產(chan) 權。
(四)審批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正式設置民辦學校,舉(ju) 辦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屬已批準籌設的民辦學校,應提交籌設批準書(shu) 和籌設情況報告。
報告內(nei) 收留應當主要包括:舉(ju) 辦者、培養(yang) 目標、可行性分析、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發展規劃、內(nei) 部治理體(ti) 製、經費張羅與(yu) 治理使用等。
(二)舉(ju) 辦者的資格證實文件。
舉(ju) 辦者為(wei) 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hui) 組織者,應當提供工商營業(ye) 執照、非企業(ye) 法人登記證等證實文件,有主管單位的要出具主管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實文件。
舉(ju) 辦者為(wei) 個(ge) 人或個(ge) 人合夥(huo) 者,應當提交舉(ju) 辦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出具的戶籍和無犯罪記錄證實文件。其中,屬現有職業(ye) 的應當同時提交舉(ju) 辦人所在單位同意其辦學的證實文件;屬外地來濟辦學者,應當同時提交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無違法違規辦學紀錄的證實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分出具的暫住戶口證實。
(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hui) 、董事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決(jue) 策機構組成職員的資格證實文件。
(四)擬任學校法定代表人、校長、教師、財會(hui) 和其他治理職員的資格證實文件及聘任合同。
(五)學校用地、校舍、實驗實習(xi) 設備、啟動資金、圖書(shu) 等有效證實文件。
學校用地、校舍屬自有者,應當提交所有權證實文件;屬租借者,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權證實文件。
實驗實習(xi) 設備屬自有部分,應當提交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chan) 評估報告;屬租用部分,應當提交雙方簽訂的合同書(shu) 及出租方的所有權證實文件。
辦學啟動資金應當先存進學校臨(lin) 時銀行帳戶,並提交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辦學注冊(ce) 資金的治理和使用應當接受審批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分監視,具體(ti) 辦法另行規定。
(六)所設專(zhuan) 業(ye) 的課程計劃。
(七)審批機關(guan) 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置民辦學校。
不符合設置標準或材料不完備的學校設置申請,審批機關(guan) 不予受理。
第四章審批和治理權限
第十五條審批民辦學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學校設置標準為(wei) 依據,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申報材料真實、完備並符合規定的辦學條件和要求。
(三)國家機關(guan) 工作職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hui) 、董事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決(jue) 策機構的成員。國家公職職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的專(zhuan) 職工作職員和專(zhuan) 職教師。
(四)正式設立學曆教育學校,審批前應當組織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評議,由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提出谘詢意見;
(五)審批前應認真考察民辦學校的辦學條件。
第十六條民辦學校設置實行分級審批製度。
設置民辦高等學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廳有關(guan) 規定執行。
設置民辦普通高中,在高新區及曆下、市中、槐蔭、天橋、曆城行政區域內(nei) 設置中等職業(ye) 學校的由市教育局審批;在上述各區行政區域外的,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備案采取事前備案製,即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受理審核,報市教育局同意備案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再正式批準建校。
設置民辦普通初中、小學、民辦幼兒(er) 園、非學曆培訓學校、自學考試助學機構,由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審核,報市教育局備案同意後,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審批。
第十七條民辦學校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ge) 人實施。
縣(市)區屬民辦學校不得跨縣(市)區設立教學點。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隻能使用一個(ge) 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體(ti) 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字號、層次、種別等,應稱“學院”、“學校”,原則上不宜稱“中心”。
民辦學校的名稱需冠以“濟南”、“泉城”、“山東(dong) ”、“齊魯”等字樣的學校,須按批準權限逐級報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分批準。
民辦非學曆培訓學校,以全日製(寄宿製)教學為(wei) 主者,名稱應冠以“專(zhuan) 修”字樣;以業(ye) 餘(yu) 教學(培訓)為(wei) 主者,名稱應冠以“業(ye) 餘(yu) ”或者“培訓”字樣。
第十九條受理申請籌設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guan)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旬日內(nei) 以書(shu) 麵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jue) 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shu) ;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籌設期間不得以籌設的學校名稱招生及開展教學活動;超過三年的,舉(ju) 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第二十條受理申請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guan)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以書(shu) 麵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jue) 定。
審批機關(guan) 對批準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並將批準正式設置的民辦學校及其章程向社會(hui) 公告;對不批準設置的應當說明理由。
辦學許可證應懸掛(放置)在學校便於(yu) 學生(家長)觀看的辦公(招生)場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條經教育行政部分批準設置的學校,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guan) 部分辦理非企業(ye) 法人登記、收費許可或備案等手續。
第二十二條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各類民辦學校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治理。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廳委托,負責治理駐濟民辦高等學校,治理市教育局審批的民辦學校,對各縣(市)區審批的民辦學校實施宏觀治理和協調。
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負責治理本級審批的民辦學校。
第五章招生治理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經教育行政部分批準並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guan) 證件後方可招生。
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分核準的專(zhuan) 業(ye) 門類和招生範圍;不得將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ge) 人實施。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發布招生廣告(簡章),須填寫(xie) 《濟南市招生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並加蓋專(zhuan) 用印章。其中:
在學校所在縣(市)區傳(chuan) 播媒體(ti) 發布招生廣告,須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分審核備案;在市級傳(chuan) 播媒體(ti) 發布招生廣告,須經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在省級傳(chuan) 播媒體(ti) 或跨省(含齊魯晚報、生活日報等)發布招生廣告,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麵向社會(hui) 印發招生簡章,須經批準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分審核備案。
第二十五條招生廣告(簡章)內(nei) 收留必須真實、正當、正確,學校名稱必須使用全稱或者經辦學審批機關(guan) 認可的簡稱;凡涉及學校性質、招生專(zhuan) 業(ye) (項目)、培養(yang) 目標、招生對象、總學時、收費標準、考試、發證、學校具體(ti) 地址等內(nei) 收留,應當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虛假、誤導和欺騙內(nei) 收留。
發布與(yu) 駐濟成人大中專(zhuan) 院校聯合舉(ju) 辦學曆教育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由該聯合院校簽署審核意見和省、市教育行政部分同意其舉(ju) 辦駐濟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審批文件;發布與(yu) 外地高等院校聯合舉(ju) 辦學曆教育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出具聯合辦班的有效協議和省、市教育行政部分同意其設立普通高校駐濟函授站的審批文件;發布舉(ju) 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班的招生廣告(簡章),須出具相關(guan) 教育行政部分同意其舉(ju) 辦高等教育自考助學班的審批文件。其招生廣告(簡章)中均須注明由何院校頒發何種證書(shu) 。
廣告(簡章)內(nei) 收留中如有“辦學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以及“推薦安排工作”、“聯合或委托培訓”、合格率等內(nei) 收留者,必須提交相關(guan) 有效證實。
第二十六條招生廣告(簡章)內(nei) 收留一經審核備案並簽章,學校、廣告經營單位等均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七條發布招生廣告(簡章),必須注明審核備案機關(guan) 的審核文號。
第二十八條招生廣告(簡章)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ge) 月;逾期發布或其間需要更改內(nei) 收留者,須另行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第六章學生進學及收退費治理
第二十九條學生進學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yan) 禁學校以冒充其他學校、詆毀其他學校名義(yi) 、阻止其他學校招生或者以誤導、欺騙、強製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
第三十條學生到校,學校應及時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告知學校設置專(zhuan) 業(ye) 、頒發證書(shu) 、學時、收費、教學與(yu) 生活條件等方麵的具體(ti) 情況,安排現場考察。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滿足後,方可辦理進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按照物價(jia) 部分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公示並懸掛(放置)在學校便於(yu) 學生(家長)觀看的辦公(招生)場所醒目位置。
舉(ju) 辦學習(xi)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學班,按學期或者學年收費;舉(ju) 辦學習(xi) 期限在一年以內(nei) 的教學班,按實際學習(xi) 期限收費。
學校收取學雜費,必須按照有關(guan) 規定開具收費票據。學曆教育學校應使用財政部分印製的行政事業(ye) 收費票據;非學曆教育學校應使用稅務部分印製的稅務專(zhuan) 用票據。
學校不得跨學年預收學雜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超過核定標準收取學雜費;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學生建校資金。
第三十二條學生退學、退費,應根據省、市有關(guan) 規定,依照下列原則執行:
(一)學生因自身原因退學,應根據以下情況核退部分所收學費、住宿費:屬學曆教育和學製一年以上的全日製非學曆教育的,學生進學交費後,學習(xi) 時間不滿一周(7天)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十分之一收費,滿一周不滿兩(liang) 個(ge) 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liang) 個(ge) 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製一年以下的非學曆教育,按實際學習(xi) (住宿)時間折算核退所收費用。
(二)學生繳納的代收費已購物品(如教科書(shu) 、作業(ye) 本等)由學校發放給學生本人,剩餘(yu) 費用退還學生。
(三)因學校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wei) 造成學生退學的,退還全部費用。
第七章教學與(yu) 行政治理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治理機構、配備專(zhuan) 職教務和行政治理職員,建立健全學校教學與(yu) 行政治理製度。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按照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標準,配置與(yu) 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實驗、實習(xi) 設施、場所和活動場地。相關(guan) 設施、場所和場地必須安全、衛生、整潔、適用。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按照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標準,配備與(yu) 辦學規模相適應、能勝任教學工作、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包括兼職教師)。教師應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要求授課,保證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承擔學曆教育、學曆教育助學以及國家資格性培訓的學校,應使用國家規定教材。
學校編寫(xie) 教材,應成立編審組織並由學科專(zhuan) 家擔任主編。編寫(xie) 的教材應報辦學審批機關(guan) 備案。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xi) 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嚴(yan) 禁缺課、漏課或者刪減課時。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認真做好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
嚴(yan) 禁以任何形式謾罵、體(ti) 罰學生。嚴(yan) 禁對學生實施罰款處罰。
第三十九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籍治理檔案,嚴(yan) 格學籍治理製度,加強學生治理。
(一)建立學生進學注冊(ce) 製度。注冊(ce) 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進學時間、學習(xi) 專(zhuan) 業(ye) (培訓項目)、身份證號碼等。學員無身份證者應注明並核對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名稱及戶口薄編號。
學曆教育學校和學曆教育助學學校應於(yu) 每學期開學後一個(ge) 月內(nei) 、將注冊(ce) 學員花名冊(ce) 報批準其辦學的教育行政部分備案。
(二)建立學生學習(xi) 成績檔案。定期登記注冊(ce) 學生的考核、考試或實驗、實習(xi) 成績,及時存進學生學習(xi) 期間的有關(guan) 資料。
學生完成學業(ye) 並通過相應考試、考核的,按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曆證書(shu) 或者寫(xie) 實性結業(ye) 證實。
第四十條學校應高度重視安全衛生治理工作。
(一)學校必須建立並落實逐級治理責任製及校園安全、校舍治理、環境衛生治理、學生治理、消防治理等規章製度。全日製、寄宿製學校均應建立並落實宿舍、餐廳治理以及學生出進校園治理等製度。
(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及消防要求。
(三)學校應建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按有關(guan) 要求配齊並及時更換學校安全設施。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依照有關(guan) 法律和規定建立健全黨(dang) 團組織、工會(hui) 組織和學生組織。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認真做好對所聘學校領導、教師、治理職員的人事治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第八章財務治理
第四十三條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治理機構、配備財務治理職員,並設立具備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室。
財務職員不得由學校舉(ju) 辦者的直係支屬擔任。
第四十四條學校一經批準設立,須持審批機關(guan) 、登記治理機關(guan) 出具的相關(guan) 證實,以學校名義(yi) 獨立開設銀行帳戶,並報審批機關(guan) 備案。
學校所收費用均應存進銀行賬戶,嚴(yan) 禁個(ge) 人保管或者存進個(ge) 人賬戶。
第四十五條學校應嚴(yan) 格執行國家財務治理和學校科目設置規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chan) 治理製度。
嚴(yan) 禁巧揚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費用和學校資產(chan) 。
第四十六條捐資舉(ju) 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公道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cong) 年度淨資產(chan) 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公道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cong) 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yu) 年度淨資產(chan) 增加額或者淨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
使用該基金必須由學校董事會(hui) (理事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的決(jue) 策機構)研究並報審批機關(guan) 備案。
第四十七條學校各類職員的工資、獎金、福利費、兼職教師酬金等項開支標準,由學校董事會(hui) (理事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的決(jue) 策機構)根據章程研究決(jue) 定。
學校須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為(wei) 專(zhuan) 職教師、治理職員和其他工作職員辦理社會(hui) 保險、失業(ye) 保險、醫療保險等手續,按時交納保險金。
第四十八條學校財務機構應根據國家規定的會(hui) 計製度,設置獨立的會(hui) 計賬簿。
第四十九條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guan) 及其委派的財務審計機構對其資產(chan) 使用和財務治理的監視。
學校須於(yu) 每年接受年檢的同時,向審批機關(guan) 報送財務會(hui) 計報告。
審批機關(guan) 對學校報送的財務會(hui) 計報告應予認真審核,委托社會(hui) 法定審計機構對其財務會(hui) 計狀況進行審計並公告審計結果。
第五十條學校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建立健全資產(chan) 、物品治理製度。
凡單價(jia) 在500元、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資產(chan) ,或者單價(jia) 不滿500元、但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同資財產(chan) 、物品,均須按有關(guan) 固定資產(chan) 治理規定設置固定資產(chan) 帳卡,並進行治理和核算。
第五十一條財會(hui) 職員調離工作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guan) 備案並嚴(yan) 格工作交接手續;審批機關(guan) 可以指派專(zhuan) 人監交。
第九章變更和終止
第五十二條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舉(ju) 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hui) 、董事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的決(jue) 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guan) 批準。
申請分立、合並、終止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guan) 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以書(shu) 麵形式答複。
第五十三條民辦學校變更舉(ju) 辦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原舉(ju) 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hui) 、董事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的決(jue) 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guan) 批準。
第五十四條民辦學校名稱、校址、層次、種別的變更和調整,由民辦學校理事會(hui) 、董事會(hui) 或者其他形式的決(jue) 策機構報審批機關(guan) 批準。
第五十五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者,由審批機關(guan) 依法責令其終止辦學:
(一)連續兩(liang) 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者。
(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者財務治理混亂(luan) 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wei) ,經審批機關(guan) 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者。
(三)不服從(cong) 審批機關(guan) 依法治理者;
(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yan) 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
第五十六條自行終止或者被審批機關(guan) 責令終止的民辦學校,必須妥善安置學生及做好相關(guan) 善後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guan) 收回並注銷登記。
一)有組織機構和治理製度。
二)有與(yu) 所申請從(cong) 事的職業(ye) 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教師、治理職員。
三)有與(yu) 所申請從(cong) 事的職業(ye) 練習(xi) 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
四)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注冊(ce) 資金10萬(wan) 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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