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設備國際海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全文)
NEWS | 2023-06-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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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19修正)
- 2、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全文2018
- 3、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介紹
- 4、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多大
- 5、按國際海運標準規定凡單件質量超過()t或長度超過()m或高度、寬度超過3m的超高或超寬貨物如車輛、大型成套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19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海運條例》)的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交通運輸部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則,管理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和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鼓勵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第三條 《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使用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艙位,提供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服務以及為完成這些服務而圍繞其船舶、所載旅客或者貨物開展的相關活動,包括簽訂有關協議、接受訂艙、商定和收取客票票款和運費、簽發客票和提單及其他相關運輸單證、安排旅客上下船舶、安排貨物裝卸、安排保管、進行貨物交接、安排中轉運輸和船舶進出港等活動。
(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包括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其中,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
(三)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是指以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或者以《海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間提供的定期國際海上貨物或旅客運輸。
(四)無船承運業務,是指《海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業務,包括為完成該項業務圍繞其所承運的貨物開展的下列活動:
(1)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訂立國際貨物運輸合同;
(2)以承運人身份接收貨物、交付貨物;
(3)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
(4)收取運費及其他服務報酬;
(5)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他運輸方式經營者為所承運的貨物訂艙和辦理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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