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聯運中集裝箱貨損區段的確定
〖提要〗貨運代理人的真實身份應根據其從(cong) 事的業(ye) 務來具體(ti) 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為(wei) 純
粹的運輸代理人,
也有可能是承運人身份;
整箱貨情況下,
承運人一般無法在
裝貨時檢查箱內(nei) 貨物的狀況,
箱內(nei) 貨物損壞的確定通常是通過集裝箱進出場時設備交接單的
記載情況及鉛封完好與(yu) 否來推定。
原告:東(dong) 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
被告:中國外運江蘇集團公司蘇州公司
華映公司與(yu) 特靈台灣公司簽訂了進口
套冷水機組的貿易合同,
交貨方式為(wei)
美國西海岸,目的地為(wei) 吳江。
日,買(mai) 方華映公司就運輸的
冷水機組向人保吳江公司投保一切險,保險責任期間為(wei) “倉(cang) 至倉(cang) 條款”。同年
原告東(dong) 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從(cong) 美國西雅圖港以國際多式聯運方式運輸了裝載於(yu) 三個(ge) 集
裝箱的冷水機組經上海到吳江。
原告簽發了空白指示提單,
發貨人為(wei) 特靈台灣公司,
為(wei) 華映公司。
貨物到達上海港後,
日,原告與(yu) 被告以傳(chuan) 真形式約定,原告支付被
告陸路直通運費、短駁運費和開道車費用等共計
元,將提單下的貨物交由被告陸路
運輸至目的地吳江。
被告並沒有親(qin) 自運輸,
而由上海吳淞汽車運輸服務公司
簡稱“吳淞公司”)
實際運輸,
被告向吳淞公司匯付了
目的地後,
收貨人發現兩(liang) 個(ge) 集裝箱破損,
貨物嚴(yan) 重損壞。
收貨人依據貨物保險合同向人保吳
江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賠付後取得代位求償(chang) 權,
向原告進行追償(chang) 。
原告與(yu) 保險公司達成了和
解協議,已向保險公司作出
萬(wan) 美元的賠償(chang) 。之後,原告根據貨物在上海港卸船時的理貨
單記載“集裝箱和貨物完好”,以及集裝箱發放
設備交接單(出場聯和進場聯)對比顯示
的“集裝箱出堆場完好,
運達目的地破損”,
認為(wei) 被告在陸路運輸中存在過錯,
要求被告支
付其償(chang) 付給保險公司的
萬(wan) 美元及利息損失。
〖裁判要點〗
上海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
涉案貨物從(cong) 美國運至中國吳江,
經過了海運和陸路運輸,
運輸方式屬於(yu) 國際多式聯運。
原告是多式聯運的全程承運人,
也即多式聯運經營人,
告之間的傳(chuan) 真事涉運費等運輸合同的主要內(nei) 容,
雙方訂立的合同應屬國際多式聯運的陸路運
合同有效成立,
被告應按約全麵適當地履行運輸義(yi)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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