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日前表露原告英智人才服務(上海)有限公司與(yu) 被告金瓜子科技發展(北京)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結果,海運費,以金瓜子公司支付原告獵頭服務費68400元以及律師費損失1萬(wan) 元等結案。
天眼查提供的判決(jue) 書(shu) 顯示,2018年9月,原告英智公司與(yu) 瓜子二手車經營主體(ti) 金瓜子公司達成合作,為(wei) 該其尋訪物流總監侯選人,後成功與(yu) 徐某取得聯係,確認候徐某在原告推薦之前並未與(yu) 金瓜子公司有任何聯係,海運報價(jia) 國際快遞,徐某於(yu) 2018年10月進職金瓜子公司(稅前月薪57000元)。原告要求金瓜子公司依據協議約定支付服務費時,金瓜子公司以徐某為(wei) 其自行之前聯係的人選拒付。
資料顯示,英智公司推薦成功的高級候選人服務費為(wei) 被錄用者第一年稅前年度收進20%,支付第一期50%米兰体育全站服務費自候選人簽訂正式米兰体育全站勞動合同至甲方處工作後,通過3個(ge) 月的試用期後支付第二期50%服務費。
英智公司向法院要求判決(jue) 金瓜子公司支付服務費13.68萬(wan) 元,利息3203元,律師費1萬(wan) 元等。
被告金瓜子公司辯稱英智公司提供候選人徐某信息之前,已向金瓜子公司投遞簡曆,屬於(yu) 正在聯係職員,不應視為(wei) 英智公司推薦的候選人,即使認定英智公司推薦成立,徐某在3個(ge) 月保證期內(nei) 離職,英智公司亦應退還服務費。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以為(wei) ,金瓜子公司雖主張徐廣係該公司之前已在聯係之人,但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原告發出書(shu) 麵通知,故認定徐某為(wei) 英智公司推薦的候選人。固然徐某在保證期內(nei) 離職,但金瓜子公司拒付服務費違約在先。2019年12月10日一審判處金瓜子公司支付英智公司第一期服務費68400元,跨境鐵路 國際物流,律師費10000元,此外以68400元為(wei) 基數,按照年利率4.35%的標準,支付英智公司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金瓜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jue) 提起上訴。2020年3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728元由金瓜子公司負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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